男找好友監控抓猴 進門強拍妻和小王裸胸露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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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發現妻子與小王同居,為了取得妻子通姦證據,懇求好友陳男,入住同棟大樓幫忙監控;阿明在陳男的幫助下,順利取得妻子和小王的裸照,但卻害陳男因而吃上妨害秘密罪,被判刑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陳男和阿明是多年好友,阿明日前得知妻子疑似與小王同租在高雄某大樓,由於該棟大樓的電梯有管制,沒有磁扣無法通行,於是兩人商議後,由阿明出資3萬6000元,讓陳男搬到該棟大樓監控順便取得磁扣。

去年3月晚間10點多,陳男確認阿明的妻子和小王出沒在該棟大樓,於是通知阿明前來捉姦,阿明到場後,在陳男的引導下順利搭電梯抵達妻子和小王同居的樓層,阿明入屋後,果然見到妻子和小王衣衫不整,陳男再用手機拍下兩人裸露胸部、背部、臀部及大腿等身體隱私部位照片。

事後,阿明妻子和小王怒告陳男和阿明侵入住宅及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罪(所涉妨害秘密等案件,另案判決處刑),橋頭地院審理時,陳男和阿明辯稱,當時妻子和小王的租屋處沒有鎖門,他們是光明正大入屋,沒有侵入住宅,且進入屋中拍照是為了取得通姦證據

法官認為,陳男的行為已嚴重侵害阿明妻子和小王的個人隱私,造成身心難以抹滅的傷害,所為實非可取,且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的損失,考量陳男上有老母、下有幼子且無業,因此判他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自由時報 2018-12-19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