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抓姦被控妨害密祕 檢方不起訴

新竹縣藍姓男子疑有外遇遭悍妻施暴後,聲請保護令並在外租屋居住,其妻鄭婦請徵信社抓姦徵信社人員潛入藍男租屋處裝竊聽器,讓鄭婦抓姦成功。藍男控告鄭婦等人妨害秘密、侵入住宅及違反保護令等罪,不服檢方不起訴,高檢署發回檢方續審偵查終結,仍為不起訴處分。

鄭婦在丈夫搬離住處後,以30萬元委請徵信社顏姓經理抓姦,顏請綽號「滷蛋」男子以不詳方式侵入藍男租屋處,在電腦桌下裝設2組「行動電話竊聽器」。

顏男竊聽得知藍男與陳姓女子共處一室,通知鄭婦及其母親柯婦,母女倆向六家派出所報案,2016年12月某日凌晨電請員警到場處理。

藍男發現被裝竊聽器,控告鄭婦、丈母娘和徵信社顏姓經理妨害祕密等罪,但案發後顏因病亡故,鄭婦不知徵信社人員如何進屋裝竊聽器。

檢方偵查發現,鄭婦和母親柯婦在進入藍男居所前,向派出所表示已掌握藍男通姦證據,將蒐證完畢請警方處理,鄭婦後電該所請警方前往協助,並提出通姦罪告訴。

鄭婦委請律師證稱,鄭婦問過如果暫時保護令核發,去抓姦法律問題,他告訴鄭婦為抓姦而侵入藍男租屋處行為,不構成違反保護令的騷擾。

檢方認鄭婦和母親柯婦先行向警方備案,並信賴律師專業法律意見,認其行為是行使正當配偶權利,實難認具有侵入住宅或違反保護令的犯罪故意。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定2人有何告訴意旨所指犯行,應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均不足,以不起訴處分。

中時電子報 2019/05/23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