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諒外遇妻 夫告小王 法院不受理

地院:告訴不可分 及於共犯

鄭姓男子的妻子外遇,鄭男原諒妻子、沒有告她,但怒告「小王」涉及妨害家庭的相姦罪,檢方起訴後,基 隆地院援引司法院第二二六一號解釋文,認為鄭男告小王之前,已先原諒妻子,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也不得對共犯(本案中的小王)提告,日前判決公訴不受 理,小王逃過官司,鄭男為之傻眼。

司法院此一解釋文,是民國卅年做出;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昨天指出,法院依「七十四年前的解釋文」作判決,將告訴人原諒妻子的原意明顯擴大,但告訴人原諒妻子,並不代表他也原諒第三者,此判決對告訴人不公平,也明顯不符合時代潮流,檢方已提起上訴。

解釋文不符合時代 檢方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五月,鄭妻向鄭男自爆,她結識萬姓男子,四個多月來在基隆市富國旅社做愛多次;鄭男隔天就到瑞芳派出所告萬某妨害家庭,並說妻已寫悔過書道歉認錯,他原諒妻,但不原諒萬某;檢方起訴萬某。

但 法院指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犯通姦罪的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提告;另依「院字第二二六一號」解釋,這項規定是指,告訴人若在「提告前」 就原諒(犯通姦罪的)配偶,則依「告訴不可分」原則,此宥恕的效力亦及於其他共犯,換言之,提告前若先原諒配偶,此一原諒也及於第三者,不能再告第三者

法院認為,鄭告小王之前已原諒妻子,這就是原諒妻與小王通姦的犯罪事實,鄭不能再選擇要告誰或不告誰;另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鄭的提告既不合法,視同未提告,故判決不受理。

先告後撤 可續告相姦第三者

律師陳緯慶則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九條的「小王與小三條款」有但書規定,對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第三者),用通俗的字眼解釋,就是指雖然對配偶「撤告」(先告後撤)了,仍可續告第三者

此案比較不同的是,鄭男在派出所作筆錄時就表明原諒叛妻,只針對小王提告,所以不符刑訴法第二百卅九條規定。

若想單獨針對第三者提告,就須先告配偶第三者,事後再單獨對配偶撤告,但不對第三者撤告,如此才能追究第三者的刑責;反之亦然。

2015-03-06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