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夫妻分居 算帳…遲了一步

盧姓男子與妻分居七年,三年前夫妻採分別財產制,財務各管;盧認為結婚以來薪水都交由妻子打理,給她超過四千萬元,約定分別財產制時,自己戶頭竟剩不到三千元,提告請求妻子給付八百萬元。士林地院以盧去年五月才提告,超過二年的請求權時效,判他敗訴。

盧曾任人壽公司資深協理,經常在媒體發表行銷經驗,但遭妻指控偽造保單簽名而去職;盧妻是國小老師。兩人結婚廿六年,有一雙兒女。

盧表示,結婚時,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三年前他向法院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由於他負債、欠稅,妻子名下擁有他出資購買的房地、每個月他交給妻子豐厚所得。 盧估算二○○一至○八年間,從他手上流到妻子帳戶的資金就有二千萬元,扣掉生活費,至少還有四百萬元,加上不動產,妻子坐擁一千六百萬元資產。

盧妻表示,丈夫在二○○七年劈腿女秘書,之後家也不回,也不給小孩扶養費,她為了彌補兒女缺憾「錢都花光了」。她質疑,丈夫當年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若知道有剩餘財產可分配,怎會到去年才有意見。

法院調出盧當年聲請改制時的律師函,盧提到「被告(指盧妻) 長期掌握原告工作廿年收入,估計超過四千萬,若兩造離婚,被告將面臨剩餘財產分配問題。」證實盧早就認定妻子婚後財產比他多,法定財產關係消失後,得向妻子請求分配,但盧在二年時效消滅後才提訴訟,於法無據。

盧妻感慨,丈夫外遇,拋家棄子,生活開銷都是她支付,丈夫自製的「流入妻子帳戶金額累計表」,根本是片面資料,她的錢都花在家用,名下沒有丈夫說的那些巨款。

2015-03-3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