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送醫不治 家屬提告消防員敗訴

因病臥床的陳姓男子五年前因呼吸困難送醫不治,家屬認為消防人員迷路延誤時間,醫師未盡力救治而致陳喪命,提告向兩名消防隊員和一名急診醫師共求償三百六十萬元,一審判敗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消防人員已盡力趕往救援,醫審會也認為急救過程符合醫療常規,再判家屬敗訴,仍可上訴。

陳家屬先前曾提告消防隊員業務過失致死、急診醫師過失致死,檢方都處分不起訴;家屬也提告要求南市消防局國賠,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判決表示,台南市大內區陳姓男子二○一二年五月因呼吸困難,無法自行咳痰,家屬報案求助,趙姓及蔡姓消防隊員駕駛救護車趕往救援,將陳送往柳營的醫院急救,可惜回天乏術。家屬認為,消防隊員因迷路致延誤時間,急診醫師未盡力施救,提告向趙姓、蔡姓消防隊員各求償一百萬元,黃姓急診醫師一百六十萬元。

家屬認為,趙姓消防隊員案發四年前曾到附近救援,不應該走錯路;陳到院時,瞳孔仍有光反應,尚測得到體溫,心電圖還有波形,但黃姓醫師未電擊、給氧、給升壓劑,就判定陳死亡;三人都應負賠償責任。

蔡、趙表示,陳的死因是中風引發肺炎致心肺衰竭,他們已盡力救援。黃姓醫師說,陳到院時無自主呼吸、無脈搏,雖心電圖有波動,他也持續對患者實施心肺復甦術,給予腎上腺素等與插管。一審法官認定消防隊員和醫師沒有疏失,判家屬敗訴,三人免賠。

二審合議庭認為,陳家地處偏僻,找尋不易,依消防出勤對話錄音,救護員不斷找路,沒故意延誤救護;趙雖先前曾前往當地救護,但時隔多年,豈能要求仍牢記路線?醫審會的鑑定結果也認為消防隊員和黃姓醫師的相關處置措施,符合常規,三人與陳無冤仇,沒有故意侵害的動機,因此判陳的家屬敗訴。

聯合新聞網 2017年12月28日 上午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