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少女自拍裸照 司進會:最高可處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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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世界溝通發達,網狼流竄虛擬世界中,誘騙少女自拍裸照的案件層出不窮,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22日對此表示,網狼千萬不要以為騙少女「自拍」,而非自己親自拍攝就無刑責,根據「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第36條規定,此種行為最重可處5年徒刑。

司進會指出,誘使兒童或少年拍攝裸照或私密處之影片或照片,有以下法律規範之: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電子訊號,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若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之方式,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該等照片、影片、電子訊號,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如果與少男少女發生性關係,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司進會表示,不少兒童或少年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朋友後,進而遭人利用,依對方指示,拍攝自身之裸照或影片後,將該檔案以網路傳送給對方,甚至進而相約見面後,為性行為之案例,其中不乏以虛偽提供工作機會及面試為由,誘使少女拍攝裸照予對方之情形,凡此均為常見的網路誘騙方式。

網路是一個虛擬的世界,歹徒可以化身為不同的暱稱,跟不同的人對話,編織各種虛擬的故事,來詐騙另一端的網友,稍有不慎,即容易迷失在網路的世界而掉入陷阱,尤其青少年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更容易成為歹徒下手的目標而遭騙財騙色。

司進會提醒,家長要多關照家中小孩的網路使用狀況,告知正確的網路交友方式,即使曾經在網路上聊過天,也不代表就是真正的朋友,而且要多注意個人資料的保密(包括真實身份,聯絡方式與各種照片),不要輕易提供自身的照片或影片給外人,避免與外人有金錢往來,免得遭騙財;與網友初次見面,盡量避免單獨赴約,免遭不測,如此才能夠安全的使用網路資訊。

自由時報 2018-03-22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