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女賣淫散布愛滋 無套沒中標也有刑罰

日前一名泰女來台賣淫,被逮後確診為愛滋病患,一時間嫖客人人自危,對此,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雯璣27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若泰女明知自己已染愛滋,卻還和客人從事危險性行為,害恩客染病,最重可能面臨12年徒刑,就算恩客僥倖沒被傳染,泰女也有刑責。

謝雯璣表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3項規定「未遂犯罰之」!

謝雯璣解釋,構成該罪的要件有二:第一、明知自己為感染者,卻隱瞞此事;第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何謂「危險性行為」?即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性行為,簡言之,就是指不帶套的性行為。

謝雯璣強調,如果明知自己已感染HIV,卻仍在網路上約網友見面,在隱瞞對方的情況下進行危險性行為,即有可能觸法,即便對方並未因此感染HIV,依然會論以刑責,所以不要誤以為只要對方沒有感染HIV病毒,就可以恣意的從事危險性行為。

另有些病友按時接受雞尾酒療法,把病毒控制在極低數量內,謝雯璣指出,這在醫學上,仍不排除有傳染他人可能性,若隱瞞此事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仍可能違法。

謝雯璣呼籲,不僅買春,網路交友盛行,很容易就讓素昧平生的兩人相遇一夜情,病友千萬不能隱瞞患病事實,進行不戴套性交,除了損人,還會讓自己面臨刑罰。

自由時報 2018-04-27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