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手難逃法網 找不到屍體仍可定罪

殺人後分屍除了方便移動棄屍,最終目的無非是想讓屍體「人間蒸發」,事實上,就算是讓屍體消失,過去仍有不少透過科學辦案,將兇嫌定罪的案例。

比如2001年張姓女家教失蹤,儘管屍體從未找到,檢警仍在張女住處發現血跡與兇嫌李男掌紋,李男車上也殘留張女血跡,司法最後仍將李男定罪。同樣未找到屍體的陸正案,主嫌邱和順的官司纏訟到更十一審,但法院最後也認定邱犯下殺人罪,將他判死定讞。台東老翁黃傳居遭義子沈玉龍推落溪中,黃翁屍體未尋獲,沈男也逃不過司法制裁,被依殺人定罪。

律師吳孟良分析,找不到屍體就無法相驗、解剖來釐清死因,也難以採集相關跡證,是會提高定罪難度,但綜合其他事證後,被告仍可能會被依殺人罪判刑。

國內歷年的重大分屍案,如1978年林憲坤性侵分屍女會計師、1994年方金義強盜性侵並分屍舞女、1999年吳應弘將女友與女友的兩個女兒分屍丟棄日月潭、2003年陳金火、廣德強性侵並分屍女保險員等,最終都以死刑定讞,除了方金義病死獄中,其他人均已遭槍決。

自由時報 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