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務通/離婚經濟學 實用必修課

電影《同床異夢》(The Break-up)描述一對夫妻結婚兩年後因小事大吵一架,決定分手,然而兩人都不願搬出共同購買的公寓,因而開始互揭瘡疤、互相攻擊。最後兩人發覺關係已無法回到過去,才真正選擇分開。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芳玉指出,台灣的離婚分成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三種。協議離婚是指沒透過法庭判決,只要雙方談妥,兩個見證人簽名,兩人拿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調解離婚則是由法院來製作調解筆錄,筆錄做成後,任何一方持調解筆錄就可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至於法院判決離婚,也是待判決出爐後,任一方持判決書到戶政機關登記即可生效。到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和判決,都是一旦作成就生效。後續登記只是戶政作業,並不是離婚要件。

賴芳玉說,常見沒感情又不離婚的狀況,除了像前述電影劇情一般、是藉不離婚爭取更好的離婚條件外,還包括情感上仍希望維持家庭完整、孩子還小不願家庭破碎、不願讓第三者如願、或是相信宗教或算命結果認為對方總有一天會回頭等。

至於物質上讓人不願離婚的理由,除認為「還在一起、對方就會付生活費」,更可能因較富有一方靠繼承獲得資產,但這些錢在離婚進行夫妻財產分配時不會分,因此另一方選擇不離婚,以配偶身分保有遺產繼承權。

然而遲遲不離婚,除了造成彼此精神上的負擔,自己的身家財產更有可能因此損失。賴芳玉提出一套「離婚經濟學」,就感性及理性層面討論應該離婚的理由。

賴芳玉表示,從經濟上來看,兩人若已無夫妻之實、也不會共同經營家庭,如果兩人各自有新對象,日後必然牽涉到財產分配問題。若前一段關係的財產無法結清,對方又不斷脫產、欠債,個人財產可能就會蒙受損失。此外,雙方由於互有繼承權,若不想讓對方繼承財富,就該考慮離婚

另外,也要考慮對方是否濫用夫妻身分去借錢。賴芳玉說,即使法律夫妻債務分開計算,但社會情感面大家仍認為另一半必須要埋單,最後債與財產還是牽扯不 清。由於夫妻結婚後互為扶養義務人,萬一另一方有意外,也須負起扶養義務。例如出車禍、變植物人時,須承擔所有醫療費用,這些都是不離婚會產生的負資產。

至於離婚要考慮的感性層面,賴芳玉認為,夫妻兩人在婚姻的功能,一是經濟協助者,二是照顧小孩家務的勞力提供者,三是提供歸屬感的幸福提供者,四是面對困 難時一起處理的夥伴。若這四種功能都不在,留在這段婚姻裡,兩人絕對是痛苦的。如果家庭功能無法恢復,就該是放下離開的時候,「你堅持留下,綁住的只會是 你而非對方」

經濟日報-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