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恐怖情人 可拘留、聲請保護令

「恐怖情人」跟蹤、騷擾情形時有所聞,甚至發生憾事;但目前法律對於跟追行為的規範,被害人難獲充分保障。民進黨立委何欣純等人上周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除可拘留加害人,被害人也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去年九月間發生台大張姓畢業生要求與女友復合不成,進而跟蹤、殺害女友,犯行駭人聽聞,也喚起社會重視。

現行法律對「跟追」雖有規範,但社維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處罰偏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民事保護令規定,也僅限「家庭成員」,尚不包括未同居的男女朋友。

何欣純、陳歐珀等立委提案表示,歐美國家近年來紛紛就跟追行為增訂法律,以刑事處罰或行政手段規範;反觀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有規範對象的限制,社維法的規範強度與明確性皆不足,因此有修法必要。

何欣純等人主張修正社維法,將現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改為「無正當理由,跟蹤、騷擾他人,經勸阻不聽,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受嚴重影響者」,罰則提高為「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以遏止不當跟蹤、騷擾行為。

草案並增訂「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禁止對方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以及命令對方遠離被害人住居 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這項草案已於上周院會通過付委,將在委員會討論。

2015010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