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

我有養父養母,但是他們從未養育過我。

那是一個舊民法強制規定「子女從父姓」的時代,為了母親娘家無人傳承香火的問題,我在出生短暫從父姓後,便被父親送去給與母親同姓的鄰居「名義收養」,但仍由親生父母養育我。

這麼多年過去了,中間當然產生很多因為「收養」而衍生的權利疑慮,但都靠著上一輩人的一諾千金與友情支撐著這份收養關係,雙方仍保持良好互動,並未發生任何不愉快。

性別平等的現代民法子女可從父姓或從母姓」實在修訂得太晚了,待我得以自行選擇時,親生父母及養母早已謝世。我本想就以此收養關係作為母姓傳承的開始, 但每當拿出身分證,看見父母親欄位不是自己親生父母姓名時,心裡就有很深的感觸與難受,因此我奔走請教戶政人員、律師友人與法院,決定使用「確認收養無 效」的方式回原生家庭認祖歸宗,再引用「成年子女可依個人意願決定從父姓或從母姓」的法條,以從母姓的方式繼續履行父母對外公的香火傳承諾言。如此一來, 便可讓自己父母親在我的身分證上重見天日。

當然,這是一個必須訴訟的過程,我怕法院的傳票會嚇壞了養父這個一生忠厚老實的莊稼人,於是特地返鄉找他說明白。當時,年近八十仍辛勤工作的他,正在農用搬運車旁裝載木柴,遠遠望去,心裡覺得養父和我已過世多年一生勤奮的父親看來極為相似。

在說明來意後,養父立即一口答應願意證明他的確不曾實際養育我,好讓我的官司能順利勝訴。

我握著他布滿厚繭的雙手,感謝他多年來的「收養」,並塞個過年前的紅包給他,但他堅決不收,還說:「我是個不缺錢用的老人家,而你還要養小孩啊!」我頓時熱淚盈眶,這是我多麼思念的父親口吻啊!雖然我選擇回歸原生家庭,但我還是永遠敬他是我的另一個父親。

2015-03-2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