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程序簡便,具有執行力及法院判決效力,現行法令規定,收到後若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與判決同一效力。
雖然收到支付命令的民眾可提出再審,但通過的比例很低,加上近年核發過於浮濫,遭有心人濫用。高雄某土雞城老闆收到支付命令,以為是詐騙未理會,結果土雞城竟遭法拍還債;一名黃姓婦人收到近5千萬元的支付命令,也以為是詐騙,置之不理,結果20天後,財產就被扣押。
朝野立委李俊俋、林國正、江啟臣等紛紛提出修法,並迅速在5月25日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但反對修法的司法院除透過法官大打輿論戰外,也頻在朝野協商尋求翻案的機會。最後仍不敵朝野立委的修法決心。
按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支付命令聲請人必須強化釋明義務,應至少能提出簡單的證明,法院才能核發支付命令。確定支付命令後,僅具執行力,不再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只要債務人主張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出支付命令確認之訴,得提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至 於現在聲請中、已確定的支付命令,在三讀通過條文公告施行前尚未確定者,將依新法規定,不再具有等同判決力。已確定者,債務人可在2年內證明債權人所提之 證物為變造或偽造,或提出較有利於己的證物,向法院提出再審;若債務人為未成年人,則可於成年後2年內提出。不過已經清償之債務,不適用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