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局增訂「八仙條款」 活動須先報准

為了防止類似八仙塵爆的事故發生,觀光局,將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與《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增訂「八仙條款」,規定業者自辦或將場地租給其他單位辦理非例行活動,必須在30天前報地方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觀光局備查,也必須投保責任保險,相關配套作法最快8月公告。

觀光局已發文給各主題樂園彙整園區內例行與非例行活動,目前規畫業者若要辦理相關活動,須提出人員出入動線、臨時性建築物的許可文件、交通疏散計畫、緊急 救護方案,以及投保責任保險的證明文件,送地方政府審查;另外主題樂園辦跨年活動,屬於參加人數較多、施放煙火的高風險活動,也要報請地方政府核准。

台北市消防局表示,八仙塵爆意外後,北市未來要求業者舉辦演唱會、路跑、簽唱會等活動前,須主動提供緊急救護計畫,提供檢核表,對於現場器具、風險評估也要提出因應作法,一個月內也將重擬北北基整合救護系統。

八仙樂園發生塵爆後已遭新北市政府勒令停業,觀光局表示,八仙若要復業,依規定須進行開業檢查。

觀光局副局長張錫聰表示,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也會增訂強制責任保險最低額度,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理賠金額由200萬元提高為3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理 賠金額從1000萬元提高為3000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維持200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從2400萬元提高為6400萬元。

2015-07-27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