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因被控廿年前參與綁架建商撕票案,曾判處死刑定讞,後來因共同被告翻供,指徐未參與犯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院重新審理,但數次更審仍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不過,高等法院昨天更九審逆轉判他無罪,徐當庭落淚。
更九審合議庭主要是依據大法官解釋「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等理由,認定拒絕作證的同案被告黃春棋,和陳憶隆的供述前後不一,兩人指控徐參與的陳述沒有證據能力,因此改判徐無罪。
高檢署發言人陳傳宗表示,待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最高法院。昨天剛好是案發滿廿周年。
判決指出,徐自強被控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與黃春棋、陳憶隆及黃洺泉,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向家屬勒贖七千萬元,警方先後逮捕黃春棋、陳憶隆,兩人咬出共犯黃洺泉、徐自強,黃洺泉潛逃泰國遇害,徐自強案發九個月後投案,但堅稱自己清白。
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二○○○年四月經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隔月陳憶隆翻供,指徐自強未參與犯案,經前檢察總長吳英昭五次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十年前撤銷徐案發回更審,但更六審至更八審依舊判徐有罪。
更九審合議庭認為,檢方起訴徐自強,主要是根據同案被告黃春棋和陳憶隆的偵查供述,兩人都咬徐涉案;但合議庭閱讀全部卷宗後,發現黃和陳的供詞前後不一,如黃起先供稱徐參與殺人、埋屍,事後卻查出徐並不在場,且有錄影畫面可證。
法官認為,若黃、陳從頭到尾都承認犯罪,他們的說法或許可信,但兩人供詞避重就輕,誰沒到案就推說是誰做的,講到自己就自稱是小角色。
合議庭指出,死囚黃春棋雖指控徐自強是共犯,但法院歷次更審中,黃一再拒絕作證,沒有正當理由,剝奪徐自強的對質詰問權;因此合議庭認定,黃春棋過去不利於徐自強的陳述,都沒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