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撿漂流木 重罰百萬囚兩年

行政院會昨通過森林法修正草案,明確規範民眾不得撿拾紅檜、烏心石、牛樟等十二類珍貴樹種漂流木,侵占者最重處兩年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罰金。林務局說,為免民眾誤撿觸法,地方政府將在鄰近河川、海灘的交通隘口設檢查站,幫忙「把關」。

林務局副局長楊宏志說,未來立法院如順利三讀通過此案,地方政府將在重要道路隘口設檢查站,民眾誤撿珍貴樹種漂流木會被留下木材,不會受罰。若在其他地方發現民眾收藏珍貴樹種木材,會檢查搬運單,並以木材長度、斷面等綜合判斷持有時間,確認是否違法。

現行「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天災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因屢有民眾撿拾漂流木變賣圖利,引發爭議。

林務局去年五月公告,中央認定的「貴重木」十二樹種,包括紅檜、烏心石、牛樟、台灣扁柏、台灣肖楠、台灣杉、巒大杉(香杉)、南洋紅豆杉(台灣紅豆杉)、櫸(台灣櫸)、台灣?樹、黃連木、毛柿;修正草案明確規範民眾均不得撿拾。

2016-03-25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