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宣示同性婚姻平權的劃時代解釋後,台灣將成為亞洲第一個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令不少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權團體歡欣鼓舞,雖然解釋文可能基於各類意見妥協,並未表示一定要修正《民法》,才算是符合婚姻平權,看似留下了立法院在2年內可以通過專門的特別法來差異對待同性配偶的可能,但就這類專法,若仍可能造成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不平等,依照本號解釋的意旨,仍得再度主張侵害人民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再次主張違憲,大法官其實沒有讓支持以專法差異對待同性婚姻的意見,有多大可以發揮的空間。 而在保障婚姻平權後,下一個要面對的問題,無疑就是《民法》親屬編的其他章節規定,有無對於同性與異性配偶差別待遇,以立法院目前幾種《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中,其他關於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等篇章,多半都有一併修正用語或容許同性配偶準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容許同性配偶透過收養他人或對方子女,來營造家庭的「父母子女」章(有草案認為應正名為「親子關係」)規定。
社會力挺才有動能
因為過去就有法院見解以「夫妻依法必須一男一女」、「社會對於多元成家尚無共識」、「若認可本件收養,將使孩子成為輿論焦點,不符其利益」等理由,駁回同性配偶之一方收養對方子女的收養聲請(更不要說共同收養與雙親都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小孩),甚至以德國這幾年來說,就算制定同性伴侶民事上結合的權利,但在收養子女方面仍不允許在國內同時共同收養子女,而是透過支持者以各類途徑不斷抗爭,開放繼親收養或接續收養,或在國外共同收養。可預期台灣如果這2年修法沒有就《民法》親屬編婚姻章其他部分一併處理,相關團體必當會再次以釋憲尋求救濟,且依照本號解釋的意旨,前述法院過往不允許同性配偶收養的見解,有無違反《憲法》平等權的可能。 當然,社會對於同性配偶收養平權的議題,有沒有辦法如這次婚姻平權的解釋作成之前,有數以萬計的成年支持者走上街頭,給予司法機關或立法機關宣示保障的足夠動能應是最大關鍵,如果這股支持平權的社會運動能夠繼續持續下去,台灣的社會才有望迎來支持者預想中──同性與異性配偶在法律上盡可能平等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