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羅姓女子與丈夫馬男結婚27年,2006年她發現丈夫與楊姓女子在公園散步照片,認為2人有染,在去年告進台北地院向楊女求償300萬元,但法官指出,羅女早在2006年看到丈夫與楊女散步照片,卻拖了7年才提告,已超過法律規定2年內提告期限,因此判她敗訴。
判決指出,羅女的母親出庭作證說,女婿與楊女散步的照片,她在2006年10月間就給女兒看過了,女婿因此在2天後與女兒分居至今;楊女的前夫也證稱,2006年羅女曾與他見面,針對丈夫與楊女交往的事向他訴苦;羅夫則說,2006年9月間,他與楊女去北投太平洋溫泉會館消費,雖是男女分浴,但事後妻子及丈母娘仍對此事質問他,法官因此認定,羅女早在2006年間即知楊女與丈夫交往,卻拖7年才提告,告訴已逾期,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