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女子自91年嫁到台灣後,長期被丈夫、婆婆家暴,後聲請保護令離婚後,取得3歲女兒的監護權,但又遭前夫指控毆打、以手指性侵幼女,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無事證證明母親確有性侵、凌虐等犯行,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該名越南女結婚後,因不堪長期被丈夫、婆婆施暴,於98年間逃離住處、到警局報案求援,聲請通常保護令,其夫惱羞成怒,主動提訴訟,意圖使還未取得台灣身分的越南妻被遣返,但遭法官識破,台籍丈夫因而同意和解離婚,越南女也取得女兒的監護權。
100年3月12日,帶3歲女兒到台中火車站,讓前夫帶女兒返回雲林住處,當晚爸爸和奶奶就帶小女孩去照相館照相後並報警,指越南女以女兒不服管教為由,持木棍毆打其背部,又以手指插入其下體摳挖、戳弄。
越南女堅持否認對女兒施暴,辯稱,「我不可能對女兒這麼做!」直到警察通知,才知道女兒下體紅腫,不然就會提早帶女兒去看醫師。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在案發後第一時間,女童父親帶她去驗傷,醫師以「處女膜沒有看到外傷」拒絕開立驗傷證明書;女童在母親離家後,長期受父親、奶奶照顧,難免受其誘導或暗示,對於現實情節與想像情節混淆,難以一個僅3、4歲兒童不完整且片段混亂的詞語,拼湊其母親的犯行,因而維持一審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