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四歲許姓女子九年前來台探母時已懷孕五個月,產下男嬰後,許母擔心女兒無力扶養,與丈夫、女兒三人謊報「撿到棄嬰」;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最近查出此案,三人吃上偽造文書官司。
至於該名男嬰,當時經由桃園市社會局找到一對夫妻合法收養,已經上小學,受到很好照顧;許女並未打算領回兒子。許女表示,當年將男嬰棄養「至今仍覺得有罪惡感」,當時年幼無知,知道懷孕後不知所措,因此聽從母親安排處理男嬰。
本案緣於桃園市專勤隊接獲移民署專案通報查察外籍人士在台生育情形,依衛福部登錄資料進行追查,逐筆比對追蹤半個月,上周發現許女曾在二○○五年三月來台,當年十二月產下一名男嬰,便查訪該男嬰狀況。
專勤隊查出,許女為大陸福建人,母親離異後嫁到台灣。九年多前,當時十五歲的她申請來台依親,入境後許母發現女兒已懷孕五個月,同年十月在桃園產下一名男嬰,當時醫院通報衛福部登錄在案。
許女當年底被查到在台逾期居留,遣返大陸由親戚照顧。四年前在許母介紹下,來台與從事魚貨批發的台籍男子結婚,目前育有一子。專勤隊代理隊長荊少安說,該隊人員前往許女當年住處找到許母,許母無法交代男嬰行蹤,母女倆只好和盤托出始末。
許母表示,當年女兒未成年,加上又是逾期停留身分,擔心被遣返回大陸一個人無法扶養嬰兒,因此與丈夫、女兒商議,等女兒坐完月子,當年十二月向警方謊報「在公園撿到棄嬰」,將男嬰交由警方處理。
社會局表示,受理安置棄嬰後,依規定先公告協尋,若無人認領,依收出養程序由養父母合法收養。站在對小孩最佳利益考量,生母沒有權利要回孩子;生母如要求與孩子見面,也必須徵詢養父母及孩子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