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刑事部分獲不起訴處分,但民事部分高等法院做出以上判決。現年六十三歲趙希平出庭時辯稱,石男所提證人和錄音帶內容,都是傳聞證據,並非親自看見他與楊女有染,石男先前對他提告妨害家庭,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顯示檢方也認定他沒有通姦。
女方閨密作證 「送便宜首飾、茶葉」
但 證人潘姓女子指稱,她以前常和楊女去大安森林公園、台大校園散步,楊女散步時曾提到她兩度和趙希平搭機去花蓮,機票錢是趙男出的,趙男支開小兵後,兩人就 上旅館,楊女還說「趙先生床上時間比較急,所以會用口交彌補我」,「還會送我首飾、茶葉」,但楊女抱怨首飾很便宜,茶葉也是人家送趙男的禮物,趙再轉送 她。
高院認為,檢方雖已對趙男不起訴,但刑案的構成要件較民事嚴格,綜合證人潘女所述相關情節,兩人是走路時提到趙男和楊女有染,不像是女 性友人間的誇耀或吹噓,且趙男也曾在妨害家庭刑案中承認「曾送禮物給一個女人」,與潘女上述證詞相符,認定兩人過從甚密,侵害石男和楊女婚姻存續期間的配 偶身分法益,破壞配偶的忠誠義務,判決趙男和楊女應連帶賠償五萬元;石男已與楊女離婚。
石男另指楊女和她任職的仲介公司男同事有染,高院也認定成立,判決男同事和楊女連帶賠償五萬元確定。
中將趙希平曾任退輔會欣中瓦斯公司總經理,另被石男告發曾在一○一年間,向石男拿一萬七千六百元發票向欣中公司報假帳,新北地檢署去年將趙希平依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