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夫原諒妻出軌 沒想到小王不只一人

讀者陳先生問:
妻子去年發生外遇,本人掌握她手機裡一些裸照、親密照與恩愛文字等證據,迫於家庭維持,選擇約對方私下簽名和解賠償完畢,妻子感謝我給她重生機會。但之後我又在她手機發現她與另名男子在我家摟抱、接吻照,也發現她們山盟海誓的文字,打聽得知與上次的是同時期發生,我現已寄存證信函限第2名男子7日內出面解決,如果他還是不理會,我應如何提告?


律師蔡皇其答:
《刑法》通姦罪規定於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目前實務對於通姦之認定限於兩人有「性器接合」,因此若僅是單純摟抱、親嘴、親暱言行無法成立通姦罪,因此讀者須檢視手上的證據,是否足夠證明兩人間有性器接合的行為。

通姦罪依《刑法》第245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因此若要提出刑事告訴,需切記勿遲誤6個月告訴期間,避免遭受到不利益的結果。

但須注意的是,在《刑法》第245條也有規定「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因此如果讀者對這次事件心軟而表示原諒的話,便不得提告通姦罪了。

除了刑事告訴以外,法律認為婚姻夫妻間應互相協力保持生活圓滿幸福,因此若配偶與人親密互動足以破壞婚姻和諧,在《民法》上是可以身分法益受侵害為由,向該男與妻子請求損害賠償,民事案件上的認定並不限於要有性器接合,只要能證明他們的行為,已妨害到婚姻生活的圓滿與幸福,便可請求。

蘋果即時報 2018-11-16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