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3年沒性生活 一審准離二審不准

彰化縣陳姓男子101年5月間與阿玲(化名)登記結婚,婚後一週陳某 隻身到英國留學,多次請阿玲一起過去生活遭拒,至今約3年長期分居沒性生活,陳某回國後向法院請求聲明婚姻無效,或婚姻有破綻判准離婚,此案一審認定婚姻 有效但准予離婚,二審認定婚姻有效,但陳某過失較大,沒資格聲請離婚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陳某主張結婚證書上2名證人,一個是阿 玲堂哥、一個是阿玲阿姨,沒有親見兩人結婚真義,他都不認識,事後沒有宴客、儀式等,先聲明婚姻無效。另婚後他到英國留學,多次請阿玲一起到英國遭 拒,2、3年來兩人都沒性生活,兩人婚姻名存實亡,他要請求離婚

彰化地院認定婚姻有效,阿玲堂哥及阿姨出庭作證,兩人都有攜手到他們住處,請他們作證,阿姨還要問阿玲願意嫁給他嗎?問陳某願意娶阿玲嗎?他們才簽名。而結婚已改採登記制,並不一定要宴客或儀式,認定婚姻有效。至於兩人已分居2年多,婚姻名存實亡,判准離婚

不 過阿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定婚姻有效,但阿玲供稱她是深思熟慮才不去英國,因陳到英國只是念短期語言學校、沒收入,而她在台灣還有工作,為兩人日後 著想,讓她繼續留在台灣工作才對,她願意等陳學成歸國。而她懷孕22週發生小產,陳不聞不問,不顧大人、小孩死活。兩人在調解期間她積極提出配合方案,希 望兩人可繼續生活,但陳卻堅持要離婚也不努力,陳對於婚姻過失較大,法官認為阿玲所言有理,駁回陳某聲明。

2016-01-25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