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指控,83年他因為工作關係到中國任職,84、85年詹女和兒子曾搬過去和他同住,因兒子是過動兒,在校學習進度落後,詹女又自尊心過高,對兒子採高壓式教育,雙方教育理念不同,不斷衝突,85年起分居。
林男表示,他與妻子已分居將近20年,兒子和他同住,他94年開始有跟中國女子交往,103年生下小孩,但這並非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
詹女反駁,林男要到中國工作前,他擔心會包二奶,曾表達憂慮,當時林男信誓旦旦強調要讓中國人「對台灣男人的刻板印象改變」,到了87年她卻發現林男和一個中國女子外遇。
林男的父親出庭時說,有聽說林男在中國有一個女朋友,林男幾年前有被中國官方抓去關,是詹女努力交涉,林男才被放出來。
法官認為,林男父親和林男是骨肉至親,證詞應可採信,顯見雙方婚姻破裂,應是因林男在中國與女子交往造成,摧毀雙方互信基礎,林男是責任較重的一方,依法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