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愛的禮物 分手討不回

情侶、夫妻熱戀時贈與對方的「愛的禮物」,鬧翻或離婚後能否討回?律師林俊峰說,贈與是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對方,當然沒法討回,除非能證明對方「施詐」、或雙方有約定「什麼條件沒達成」就要還,比如約定結婚卻沒達成等,可透過民事訴訟追回。

林俊峰指出,一名鄭姓富商與徐姓女子分手後,想討回送對方的529萬元鴿子蛋鑽戒,就被法官認定當初是他心甘情願給的禮物,以致追討失敗。但飯局妹「娜塔莎」則被認定以感情欺騙陳姓、李姓富商,是「假交往,真詐財」的施詐犯行,不僅遭判刑,對方還能依民法「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後來她還錢和解。

林俊峰表示,兩者最大不同在於一個是「施詐」,一個是「心甘情願」,這是實務上很難證明的地方,除非當事人有保存對話紀錄、相關字句或人證,否則上了法庭有時很難證明。

自由時報 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