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菜黍叔給100元性侵12歲女童 賠66萬仍重判10年定讞

到處擺攤賣菜的流動菜販詹順卿,5年前僱請一名婦人幫忙賣菜,女員工常帶智能不足的12歲女兒小如(化名)一起顧攤位,詹男竟2度趁人潮稀少時支開小如母親,猥褻、性侵小如,給100元試圖封口,小如告訴媽媽,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詹男賠償66萬元達成和解,獲小如父母同意不再追究,但二審認為他惡性不輕,雖然和解但否認犯行,辯詞破綻百出,因此依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罪,併判10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判刑10年定讞。

判決指出,詹男2013年至隔年上半年雇請小如母親協助賣菜,小如不時到攤位來幫忙,2013年9月某日在雲林擺攤時,小如母親外出,詹男將落單的小如環抱坐在他大腿上,隔衣撫胸、摳肚臍,小如奮力掙扎仍不放手。

同年底詹男移到南投擺攤,小如母親為了生計也追隨而去,因小如沒人照顧,所以仍常帶著小如一起奔波上工,某日生意不好,詹男叫小如母親去買菸支開她,帶小如至攤位後方的小型公?,先給她100元,再伸手進衣撫、舔她胸部,指侵她「尿尿的地方」。小如說2次遭非禮時,她都嚇得不知該怎麼辦,不敢喊叫求救,最後只好放聲大哭。

詹男起初辯說100元是小如媽叫他拿給小如去買麥當勞,後來改口說是他拿100元給小如媽交給小如,最後索性否認給小如100元;詹男還辯說在雲林擺攤時,沒雇用小如媽,沒有雲林這一段,但又被雲林買菜的老顧客作證「打臉」。

二審法官認為詹男辯詞破綻百出,嚴重侵害幼童身心發展,縱使和解仍不宜輕縱,2次犯行合併重判10年;最高法院今認同二審判決與量刑,駁回詹男上訴,全案定讞。

自由時報 2018-05-21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