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摩鐵吃15歲嫩妹 資深警員、阿兵哥全栽了

未滿16歲的少女小霞(化名),去年2月至8月期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熊姓、陳姓、邱姓男子,前後陸續與3名男子赴摩鐵開房,但小霞當時年紀僅15歲,3人事後辯稱不知道對方「未成年」,宜蘭地方法院審結,分別依刑法227條與未成年女子性交罪,判熊姓、陳姓、邱姓男子10個月、6個月、7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小霞去年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熊男、陳男、邱男等人,去年2月至8月期間,小霞前後與3男分別赴摩鐵開房,雙方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熊男還在去年7月,與小霞再約第2次,事後被小霞家人發現後提告,事發時,陳男還在海軍服役,邱男則是資深警員。

3人到案時,雖坦承有與小霞發生性行為,但均辯稱並不知道小霞還未滿16歲。不過小霞出庭時證稱,他與3人發生關係前,就有跟他們說她還在就讀國中,她甚至還將學校事情與他們在見面時或於LINE上面講。陳男、邱男與她在8月5日、7月2日首次見面就發生關係,當時兩人也都知道她還未滿16歲,仍願意與她發生關係

不過,陳男偵訊時稱,他與小霞在「GOODNIGHT」網站認識,該網站有最小年齡17歲限制,才認為小霞已滿17歲,但小霞說,該網站無強制年齡限制,很多不到這年齡的人也進去,且事前就有跟陳男說她未滿16歲。

承審法官認為,小霞與3人結識,乃至於發生性行為的證述明確,且能說清楚被告3人於發生關係時就知道小霞年齡等情節,證詞已具相當可信性。且審理時,小霞外表尚稱稚嫩,1年前本案發生時,臉蛋應更顯稚嫩,應無法使人誤認其年齡已滿16歲。

法官審酌3人並無犯罪前科紀錄,因一時難控情慾與小霞發生性行為,造成未成年少女身心傷害,因熊男與小霞發生2次關係,處10個月徒刑,陳男則判6個月徒刑,至於邱男,法官認為邱男從警逾23年,竟仍故蹈法網,且仍未與小霞達成和解,判7個月徒刑。

自由時報 2018-07-19 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