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 8罪定讞將入獄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利用風災道路修復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946萬元,最高法院18日維持二審部分判決,認定他背棄縣民託付與期待,敗壞官箴、莫此為甚,依公務員收取回扣8罪,各判處12年到14年定讞,李將先入獄。至於另涉收賄等103罪則發回更審,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並向法院聲請定執行期,決定最終刑期。

李朝卿昨在得知判決結果後,大感驚訝,直呼「怎麼會這樣?」對判決感到錯愕,心情相當沮喪,將與律師討論接下來該如何面對。

2005年到2012年間,李朝卿擔任南投縣縣長期間,利用風災「莫拉克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莫拉克信義鄉東埔村6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等,縣府發包公用工程的機會,收取回扣96次,共同行為期約或收賄15次。

南投檢調在2012年11月底展開偵辦,李遭檢方起訴,並被監察院彈劾無法復職。一審將李男判處有期徒刑滿貫刑30年,二審認定李朝卿收賄111次,金額僅約1700萬元,減輕改判22年,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認定,李收取回扣8罪部分犯行明確,各將他判刑12年到14年定讞,但他另涉88件收取回扣罪及15罪收受賄賂罪部分,因主文及事實、理由互相矛盾,應調查證據調查,撤銷發回更審。

至於同案被告、李的妻舅簡瑞祺,也被控利用縣府相關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的機會,與李男等人共同收取回扣6次,遭最高法院各判刑11年2月到11年10月不等刑期定讞,將由法院定執行刑。

中時電子報 2018年10月19日 上午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