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五旬的彰化縣陳姓男子36刀殺死蕭姓酒友後,還在刑事一審期間,誣指死者家屬想詐領保險金而殺害蕭男;一、二審均認陳男無悔意,判決死刑。案經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考量陳男為精神障礙者,且案發時與同事相處融洽等情形,並參考兩公約意旨,認定陳男尚有矯正可能,依殺人罪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稍早釋出新聞稿指出,更一審考量陳男為精神障礙者,並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與刑法第57條所列舉的犯罪後態度、犯罪手段和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等10款事由,認定陳男尚有矯正再社會化的可能,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無違誤。
檢警2015年11月9日發現蕭男陳屍在彰化社頭鄉住處,懷疑是蕭男的好朋友陳男所為,隨即赴陳男服務的公司找人,陳男見狀開車逃亡,卻自撞橋墩被捕。
檢警偵訊時,陳男以車禍導致無法記憶為由,否認殺人,且在彰化地院審理期間,陳男還誣指蕭男家屬貪圖保險理賠、殺害蕭男以詐領保險金。但一審合議庭認定陳男沒有悔意且無教化可能,判決死刑;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維持死刑判決。
最高法院後來將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更一審依據監獄紀錄,認定陳男雖數次與其他受刑人起爭執遭懲處,態度仍屬良好,且依陳男案發時所任職的公司同事證詞認為,陳男與同事相處融洽,並參考聯合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意旨,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