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未親筆簽字 離婚19年還是夫妻

北市廖姓男子主張18年前為符合大安森林公園拆遷配住國宅資格,與結褵25年的潘姓妻子合意假離婚,前年卻提告要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潘女堅稱廖男外遇不 斷且主動分手,如今要求復合是覬覦她的房產。高院查出當年1名離婚證人未到場,由另名證人代簽離婚協議書,今改判離婚無效。還可上訴。

廖男提告指稱,1971年3月與潘女結婚,後因當時住的房子被劃入大安森林公園興建範圍,但潘女名下有房子不能配住國宅,他便和潘女在1996年12月簽字離婚以符合拆遷配住國宅資格,但他和潘女同住至今,始終是夫妻

潘 女出庭否認跟廖男合意假離婚,強調大安森林公園在1994年就已開放,廖男提議離婚主因不是為了拆遷補助,而是他外遇不斷,常對她恐嚇與謾罵,簽字離婚 後,她擔心4名子女遭親友街坊嘲笑,又同情廖男無處可去,才讓廖男同住,但廖男持續結交女友,她獨自經營眼鏡零件工廠扶養子女,好不容易還清房貸,廖男卻 開始用言語行動索討房地所有權,她被嚇出恐慌症一度逃家。

潘女的小兒子出庭證稱讀小學時就知道爸爸一直有外遇,但1999年讀大學才知道 父母已離婚,他還安慰媽媽既然離婚,就不要再受情緒影響,一審據此判廖男敗訴。廖男上訴指稱當年離婚證人是潘女看報紙找來的,且只來1人簽2個名字,潘女 堅稱從報紙分類廣告找1男1女當離婚證人,符合規定。高院傳訊這2名證人,其中男性證人宣稱擔任教職,從不幫人當離婚證人,高院認定不符合兩願離婚的證人 要件,據此改判廖男與潘女仍有婚姻關係。

2015-02-25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