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暴、外遇和離婚,你該知道的法律!(二)

離婚

至於離婚法律,分做幾部分說明。離婚的方式,分做協議離婚、法院調解離婚及法院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方式,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書面、雙方及兩位親見親聞的證人簽名,以及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法院調解離婚

法院調解離婚的方式,即當事人任一方得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由法院調解員協助雙方協商離婚條件,在簽定離婚調解筆錄完成時,離婚即為生效。法院製作完成調解筆錄時,會郵寄送達給雙方,雙方可單方自行持調解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法院裁判離婚

法院裁判離婚的情況較為複雜,法律規範夫妻一方如有符合《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的十種情形之一,諸如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行為、不堪同居虐待、對 他方的父母或小孩等直系親屬有不堪同居的虐待行為,或一方的父母等直系親屬對他方為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夫妻一方意圖殺害對方、 不治的惡疾、生死不明逾三年、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或者有前述以外的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這些,另一方都可以當做向法院訴請離 婚的理由。

目前有立法委員提出分居離婚的修正草案,也就是分居三年可以做為離婚理由,但並未通過。不過,實務上多數以長期分居做為婚姻破綻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但這項 離婚理由,必須由無過失或過失比較輕的一方才可以提出,因此志浩以分居的理由提出離婚,但志浩是離家的人,且無正當理由,是過錯的一方,因此法院才會駁回 志浩離婚請求。

離婚條件,在法律上要思考的情形包括,雙方有無離婚真意,未滿二十歲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及財產上的約定。關於孩子的部分,請參閱《麒麟花》的法律說明,所謂財產上約定,指的是財產分配及精神賠償。

夫妻財產制

目前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制,分做「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所謂約定財產制,有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多數人都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多採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在離婚時,則有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也就是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結算。所稱剩餘財產,僅限於 婚後,婚前不納入財產計算。結算時間點為離婚日,倘若裁判離婚,就用離婚起訴狀遞到法院的那一天做結算點。至於財產範圍,不包括繼承、贈與、慰撫金或其他 沒有對價取得的財產,並且以結算日現存的財產計算。

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就是結算日現有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所剩餘財產,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由剩餘財產多的一方支付少的一方差額的一半;如果一半 顯失公平,例如對方對於財產的增加根本沒有貢獻,那麼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這點不妨參考故事中律師對雲菲的舉例說明。

不過,記得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兩年間不行使就消滅,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就消滅。

但如夫妻一方脫產,該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例如贈與給小孩教育基金等情形,就無須追加計算為剩餘財產。

2015-07-15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