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領海水下寶藏 打撈觸法

別以為挖到海底寶藏就是你的。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我國領海內發現的水下文化資產,視為國有財產,任意打撈將面臨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一千萬元以下、廿萬元以上罰金。

台灣四面環海,蘊藏豐富水下文化資產,過去沒有訂定專法,漁民或外國人士在我國海域內打撈到的水下文化資產也無法可管。

文 化部自二○○六年起委託中央研究院於澎湖、台南西北、東沙、綠島及馬祖東引等海域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截至今年六月,經由水下驗證發現的具體目標物共計 七十九處,其中已經辨識確認為沉船等目標物者計有十五處,目前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列冊追蹤者有四處,包括載有大量磚瓦青瓷的清代木船、一 八九二年從上海至香港途中遭遇颱風觸礁沉沒的英國籍S.S. Bokhara商輪及日籍軍艦「廣丙艦」、「山藤丸」。

文化部表示,自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二○○一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並於二○○九年一月正式生效以來,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已成為國際文化資產工作發展新趨勢。

2015-11-25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