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多歲的林姓男子前年1月間,在「遇見交友平台」結識15歲少女小雲一週後出遊,不料,首次約會就在基隆市一間平價旅館嘿咻。
10個月後,林收到警方傳喚通知,才知小雲竟未成年;警方訊後將他依與未成年少女為性交罪送辦。
法院審理時,林喊冤,小雲在交友平台的自我介紹欄上載明20歲,他以為小雲已成年,並未追問小雲實際年齡,就發生性行為。他願意負擔小孩未來所有撫養費用,希望能與小雲家人和解。
判決指出,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罪,雖然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年齡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行為人對於性交對象之年齡,主觀上已預見其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仍執意為之才觸法。
法院認為,小雲在交友平台上自PO年齡為20歲,對林也稱自己已成年;林也稱,「我真得不知道小雲未成年」,因此判林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