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條款上路 警憂人力不足

家暴法「恐怖情人」條款上月剛上路,將未同居、但有「親密關係」情侶、伴侶納入,一樣可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且保護令可無限次延長;基層員警預期未來聲請保護令案會增加,但「一張保護令就是一個未結案」,憂心社政、警政體系人力資源是否足夠應付。

基層員警表示,除執行保護令送達當事人雙方,還要每三個月訪視個案,也需提供被害人安全保護措施,相關案件若突然增多,警力恐捉襟見肘。

新法規定,年滿十六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可適用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

至於未同居的情侶如何認定有親密關係?台中市警局婦幼警察隊認為,除了確認雙方是否彼此認定為情侶或伴侶外,也可舉證LINE對話紀錄、Facebook交往狀態設定及朋友等證人說法;另外,即使沒有同居,只要有性接觸或穩定交往親密關係,都可被認定為情侶、伴侶。

2016-03-04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