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收賄罪採哪說?最高院殺出折衷說、暫緩決議

最高法院11月14日召開刑事庭會議,討論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應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不料當天有法官提出「折衷說」,希望以「折衷說」的中間路線,綜合「實質影響力說」和「法定職權說」,以免單採其中一說,導致爭議過大,因此刑事庭會議將擇期另行開會。

據了解,包括立委在內的各界人士都很關心收賄罪應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外傳司法院長許宗力要求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緩一緩」、不要在11月14日做出決議,不過許宗力透過幕僚否認此事,一位參與當天刑庭會議的最高法院法官則表示,報導和實情有出入。

這位最高法院法官指出,刑事庭會議11月14日當天開會討論收賄罪的「實質影響力說」和「法定職權說」時,因有法官提出折衷說,並提供不少參考資料,刑庭法官們需要時間仔細閱讀並消化相關資料,所以當天不可能做出決議。

法界人士指出,收賄罪應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 關鍵在於如何定義「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如採「實質影響力說」,只要官員對於相關機關或公務員的人事、財務及業務執行等事項,具有實質影響力,就會成罪。

若採「法定職權說」,就需要涉嫌收賄公務員藉由自己的「法定職權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決定公務過程,或執行過程發揮影響力,才算是職務行為、才成立收賄罪。

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的民、刑事庭會議具有統一全國法院法律見解的功能,陳水扁的二次金改案、林益世貪污案將直接受到相關決議內容衝擊,如未來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採「實質影響力說」,扁和林益世貪污案就可能定罪,若採「法定職權說」,兩人就有機會判無罪,因此才會引發政壇和法界矚目。

自由時報 2017-11-20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