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圖沒證據 警開未綁安全帶罰單沒拍照 法官撤銷

一名林姓男子在去年7月間駕車行經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時,被警察攔下開出沒綁安全帶的罰單,事後林男提出申訴,稱當時太陽很大,員警可能因玻璃反光誤判,並指警方辦案應講證據,彰化地院法官以員警沒有拍下照片,只以肉眼所見開單沒有依據,撤銷原處分。

林男在去年7月20日下午2點多被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的員警攔下,並以林男沒有綁安全帶為由,開出一張新台幣1500元的罰單,事後林男不服,指當時太陽很大,員警可能因玻璃反光誤判,但警局回函指,「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也認為,交通違規未規定一定要以照片或影片為唯一的證明方法,而且員警和原告沒有恩怨,沒有必要開出沒有綁安全帶的罰單。開單舉發的陳姓員警在出庭作證時也表示,當天依法執行公務,在路旁清楚從擋風玻璃看到林男未繫安全帶,才攔下開單。

但林男不服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地院法官認為,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與原告素不相識,也沒有宿怨,法律也未明文規定,交通違規舉發須附取締照片、錄影,但從轎車照片來看,前檔玻璃沒有反光情形,但日間從車外看進去是比較陰暗、不清楚,寫車輛在動態行駛中,另一名在旁的員警也無法證明林男沒有綁安全帶,由於警察在路旁觀看是否正確判斷,確實有疑義,不能排除過程中錯看、誤判的可能,加上原告是否違規未綁安全帶也沒有辦法證明,因此判決撤銷罰單,1500元罰鍰免繳。

自由時報 2018-03-01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