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戀上陳姓女助理,不但偷吻其嘴角、說出如果她接受男性邀約,「我絕對不會原諒妳」等語、甚至擋住辦公室大門,阻止陳女離去,種種情事被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不適任,2016年判決免除職務,他提起再審,職務法庭8日改判可保法官職,但應罰1年薪俸,約200餘萬元。
除了上述3行為,原審另認定陳鴻斌對陳女有5項事實應付懲戒,分為在辦公室內短暫擁抱、購物時代付帳、致贈相機、邀請上山照相被拒、在陳女續聘會議上掩飾其疏失。合議庭認為8大言行不檢,違失重大,判免職,轉任其他職務。
不過,陳鴻斌在原審判決前即申退,判決後立刻主張陪席法官黃國忠,同時也是當時的司法院行政廳長,曾參與一開始的北高行自律委員會實質審查,兩者身分有利害衝突,卻未聲請迴避,組織已違法,據此提起再審。
職務法庭認為陳鴻斌主張有理,開啟再審程序,重新認定事實,最後指他違失情節只有前3項,8項指控少了5項,判應減輕懲戒。
合議庭解釋,陳鴻斌邀約陳女出遊,雖自稱「當天晚上是free(自由)的」,趁她閉眼偷親左嘴角,但經制止後就停住;其次,他對女方口頭糾纏,卻無進一步行為;第三,他只有扶住門,阻止陳女離去。據此判斷以上3情節均屬輕微,且與審判無關,不應輕責任而受重懲戒。
合議庭指出,陳鴻斌事後主動介紹一名加州執業律師給陳女認識,可見已「懸崖勒馬」,並非原判決所稱「無反躬自省之心」,反而可以推知他「深具悔意」,而試圖緩和或彌補,因此認為無須剝奪其法官身分,改以較重的罰款懲戒,判罰1年薪俸約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