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汽車駕駛指控王姓男子將車強行插入他和前車中間,害他緊急煞車、頭撞方向盤受傷,檢察官偵辦將王依傷害罪起訴,不過,法官查出,黃2014年到2017年在雙北發生車禍104起,都是加速阻止別人超他的車才肇事,認定其實黃是危險駕駛,今天判王無罪。
法官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函調黃的肇事紀錄,查出黃2015年1月6日到2016年10月3日,在新北市發生車禍32起;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函調肇事紀錄,發現黃自2014年11月10日到 2017年12月3日,在台北市發生車禍72起,3年發生車禍高達104起。
法官檢視104起車禍的歷程,像黃不讓王超車於是加速、後來肇事的情形,比比皆是,認為黃長期危險駕駛,法官另勘驗黃的行車紀錄器,發現王姓男子想變換車道,黃就催油不讓王超前,認定黃是刻意加速阻擋王變換車道。
此外,黃姓男子持台北市立醫院仁愛院區的驗傷單提告,但黃指控王害他受傷的前2天,自己還發生3次車禍,法官認為,黃的傷是否真的與王有關,也有疑問。
王姓男子2015年11月12日在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駕車,想從外側車道變換到內側車道,但內側車道的黃姓男子無意禮讓,加速從王的車子的左邊繞過。
黃姓男子向檢方指控,王沒超車成功,心生不滿,1分鐘後,雖然知道他的車子與前車車距不長,還是貿然將車頭插入他車子的前方,害他煞車不及,與王姓男子的車子擦撞,頭部因此撞上方向盤受傷。黃事後控告王傷害罪,檢察官起訴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