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偷腥夫賠120萬 還元配一個公道

廖姓女子控告丈夫陳男、小三空姐陳女的訴訟中,陳女明明帶兒子入住陳家,還擺照片布置房間,法官卻認定非同居,而陳男宣稱與陳女僅發生一次性行為,對方就懷孕,雙方沒其他不軌,法官卻以廖女無法舉證陳女得知陳男已婚後,仍繼續與他發生性行為,這2點違反社會常理,律師鄭懿瀛說,許多法官依法論法,看證據判決,不過判陳男應賠償,也堪稱給元配一個公道。

廖女訴訟中說,她在2016年4月傳簡訊告訴陳女,陳男是有婦之夫,陳女卻在同年12月生子,廖女指控,陳女在得知陳男已婚後,仍持續與陳男有染,陳男辯稱只有一次性行為,陳女則辯稱得知已婚,她就向陳男表明斷絕關係。

另外,廖女指控陳女帶兒子入住陳宅,與陳男同居,法官卻認為,廖女沒有舉證,採信陳女只是帶兒子讓阿公阿嬤看的辯詞,判陳女不用賠錢。

鄭懿瀛表示,陳男與陳女並非一夜情,陳女還跟陳男父母往來密切,2人只發生一次性關係,且一次就懷孕,此說違反常理,且同居指的是有共同生活意願而住在一起,陳女更動房間擺設,似乎有長期共同居住想法,法官認為非同居,見解與一般人想法不同。

他強調,廖女沒舉出更明確的證據,證明2人持續同居且通姦,法官依證據判決,但每一位法官態度不一、心證不同,許多見解也跟一般人想法不同。

自由時報 2020-03-30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