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通姦竟要女兒賺錢養「大陸妹」 元配僅獲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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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文大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多年前被派往中國工作,卻和徐姓女子通姦,2006年徐女還產下一女,劉和這對母女在昆山置產、共組家庭。劉大言不慚地跟大女兒說「我年紀大了,想回中國」,要她「賺錢給妹妹」。劉妻氣得提損害賠償訴訟,向丈夫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士林地院原判她敗訴,但高等法院判劉應賠償20萬元確定。

劉姓夫妻1991年結婚,後來劉被外派至中國,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等工作,但他卻外遇當地的徐姓女子,徐女珠胎暗結,生下一女,今已14歲。

劉妻主張配偶權遭侵犯,依民法請求賠償90萬元;劉在偷情曝光後,曾寫下「家已破,別再逼人亡」、「真想殺了她」等語句,劉妻認為遭恐嚇,額外再請求10萬元賠償金。

劉還主張,妻子竊錄、不法取得對話、聊天紀錄,不能算是證據,且就算他通姦,推算起來時間應在2006年6月30日前,但妻子直到2018年8月才提訴訟,請求權消滅。

高院檢視微信對話,劉和徐女互稱「寶貝」、「老公」,徐女還說「寶寶睡前問我當初為什麼會選擇你做老公,我反問她怎麼會提出此問題,她說她看到你的年齡要比我大好多,我對她說,因為我愛你爸爸才會選擇做我的老公,小傢伙早熟」,劉回稱「唉!對不起你們」。

高院參照士林地院審理時的證據,當時劉的大女兒證稱父親拿了張女孩子的照片,並秀和小三、私生女出遊的合照,跟大女兒說「妳要賺錢給妹妹」。高院認為劉明顯和徐女通姦生女,還互傳愛意、計畫共同未來,兩人也沒有分手。

高院民事庭指出,妨害婚姻通常行為隱密,加上隱私權、住居權受保護,被害人要舉證極其不易,在此前提下,應容許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斟酌劉的加害情形和雙方身分、職業、社會地位、經濟狀況,高院判准精神慰撫金數額為20萬元。至於劉妻指控遭恐嚇,合議庭認為雙方在談論感情糾葛時,一時發洩情緒借用家破人亡的成語希望「別再相逼」,不算恐嚇。本案不得上訴。

聯合新聞網 2020-06-01 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