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合憲與否? 聲請法官:通姦罪只是滿足情感報復

近年來有18位法官主張通姦除罪化,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就通姦罪是否合憲召開言詞辯論庭,今有12位法官出席,辯論由花蓮地院法官何效鋼、花蓮地院前法官吳志強(現為台北地院法官)及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代表發言。

法官吳志強認為,通姦罪學理上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與保護婚姻圓滿不可侵犯,但通姦罪屬告訴乃論犯罪,一旦提告對夫妻關係有不利影響,立法過於模糊未能具體化,違反比例跟平等原則,且抓姦在床、勘驗錄影,都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手段跟目的都欠缺實質關聯性,強調刑法制裁無法改善人與人間的情感關係。

吳志強說,日本二戰後就廢除通姦罪,韓國2015年、印度2018年也廢除通姦罪,認為台灣應跟上世界潮流,刑法雖具有最後手段性,但不是解決任何問題的萬靈丹。

法官何效鋼表示,通姦罪侵害權利、干涉人民性自主權,強制人民需與特定對象進行性行為,欠缺適當性及必要性,且通姦行為曝光後對婚姻家庭產生劇烈衝擊,指出韓國2015年通姦罪廢除,對離婚率並無影響,而通姦會導致道德淪喪,也並無統計基礎。

法官張淵森質疑,人民結、離婚國家都尊重,因為是私事,而夫妻是否對彼此忠誠,也是私事,通姦行為對國家社會並無影響,危及婚姻存續原因的非常多,小至擠牙膏等問題都會影響,難道要一一入刑嗎?婚姻中痛苦的事情非常多,通姦只是其中一種,並非說有痛苦就要用刑法處罰,通姦罪只是滿足情感報復,另對相姦人來說,配偶間有無違反忠誠義務,也與相姦人無關。

司法院刑事廳代表則提出數據,指出近5年男性通姦罪被判刑有713人、女性826人,可見通姦罪是以性別做為基礎而做出差別待遇,違反比例平等原則,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立場與各聲請人主張相通。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則表示,依調查反對通姦罪廢除者高達八成,法務部對此民意予以尊重。

自由時報 2020-03-31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