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上訴變「皮」!北院加重改判1年8月定讞

詐欺犯曾志強一審原本被判刑6月,上訴二審卻以「生病開刀」、「沒收到開庭通知」等藉口,騙台北地院無法到庭,北院同時認定他騙11人不應該只論一罪,改依11個詐欺取財罪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53萬多元定讞。

曾男以假名「陳柏偉」在交友網站認識許姓網友,2019年向許及其友人佯稱,有認識的朋友代辦2020年2月1日出發到日本的旅遊,共8天7夜,只要4萬多元。兩名被害人誤信,邀約其餘9名友人報名參加。

總計11人交給曾男53萬多元,卻被花用一空,直到其中一名被害人察覺有異,向航空公司查詢訂票紀錄,發現沒有購票資料,才知受騙。

一審認為曾男犯案時正值青壯年,卻不思正當管道獲取金錢,竟向他人詐取財物,犯後又未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依想像競合犯規定,以1個詐欺取財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53萬多元。

曾男不服,上訴時卻未說明任何理由,且經二審北院曾多次傳喚他到庭,他也只透過書狀或電話請假,理由包括:「在工地工作時不慎從鷹架掉落,導致坐骨神經及脊椎疼痛…聽醫師建議轉診大醫院檢查是否開刀…有掛號就醫看診」。

有一次,曾男也說家中社區一樓大廳在整修,「收信有點亂,沒收到法院通知」,或以他去血液腫瘤科就醫,須接受外科手術為由請假;今年5月17日,北院再度開庭,他這次則說自己「近日發燒37.8度,嚴重感冒、呼吸道困難,5月13日就診後,在家自我居家隔離」。

北院後來查詢曾男門診就醫資料,發現他不僅沒有「脊椎受傷轉診至長庚開刀」相關紀錄,其餘就醫時間多半未與開庭時間重疊,認定他臨訟卸責。

北院並考量曾男對11人施用詐術的犯行各具獨立性,應數罪併罰,並非如一審只論一罪,且他至今未賠償被害人或取得原諒,改依11個詐欺罪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53萬多元確定。

自由時報2022-07-01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