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老榮民喪偶,好友的朱姓妻子照顧晚年,王92歲過世,留下台北市八德路房地和150萬元遺產。朱婦兒子、甘姓義子主張王12年前曾自書遺囑,要將房地留給他,但退輔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認為王只拿得出影本,且遺囑還分別使用正體字與異體字,拒絕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甘提告,台北地院判敗訴,他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仍駁回。
王姓榮民是江蘇省興化市人,隨國民政府遷台,婚後無子女,他和甘姓一家人感情好;2008年4月王妻先走一步,那時王已85歲、行動不便,便請朱姓婦人照顧他起居。朱婦說,她24小時照顧王,就是講好王百年之後會把房子送給她。
甘姓義子表示,王2008年6月6日自書遺囑,表示要讓他繼承房地,王2011年7月因病入院,同年8月27日由王的張姓表弟、表侄、李姓侄子和他母親在咖啡店開會,宣讀這份遺囑並交給在場人傳閱,指定李為遺囑執行人。甘說,不料遺囑原本竟然遺失,因王2016年死後無繼承人,台北市榮民服務處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任遺產管理人,他兩度持遺囑影本向服務處表示要「接受遺贈」都遭拒。
為此,甘認為李是為請求聘用看護費用、監護人報酬而藏匿遺囑原本,還告發李背信罪嫌,但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
北市榮民服務處表示,甘姓男子未提出正本,難以單憑影本就認為這遺囑是真的,況且遺囑前後2頁關於房地的歸屬有矛盾,遺囑附表頁也沒有寫年、月、日和蓋用騎縫章,不符自書遺囑法定要件。遺囑中,還出現王姓榮民用「親筆」和「親?」正、異體字,且用印位置不同,應非同一時間書寫。
高等法院認為,甘姓男子提出的遺囑是彩色影本,遺囑是否可信就有問題;甘提不出原本,又不能舉證這份遺囑在王姓榮民死亡時仍存在生效,甘的主張有疑問。
李姓侄子證稱,2011年間,王曾叫他過去、給他看「影本」,說若他生病,可以依照這份遺囑執行,他只有拿到彩色影本,不知道正本在哪裡。
高院認為,依朱姓婦人的說法,王姓榮民死後是要把房產送給她,而不是她兒子,這也證明王未對甘有以死亡為原因贈與房地要約,甘無從就不存在的要約為承諾而達成意思表示合致可言。甘要求台北市榮民服務處移轉房地,高院認為無理由,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