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民梁姓男子2年前與友人小芬(化名)飲酒聊天,小芬不勝酒力留在梁的住處睡覺,梁趁機性侵被害女,小芬驚醒後敲破空酒瓶反抗,遭梁奪下空酒瓶攻擊小芬,致小芬臉、胸及手腳多處受傷,一審依乘機性交、傷害等罪將梁男判刑4年8月,他不服上訴,二審認梁乘機性侵被害女被發覺後,竟暴力毆打小芬,顯見惡性重大,不宜輕縱,以梁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判決書指出,梁男與小芬(已歿)為朋友關係,2019年1月7日上午,小芬前往位在彰化縣梁的住處與梁飲酒聊天,席間她因不勝酒力而留在梁住處睡覺,他見小芬因飲酒熟睡而不省人事,趁機性侵被害人得逞。
被害人驚醒後,便起身拿取空酒瓶,敲破空酒瓶欲反抗,沒想到遭梁男搶走小芬手上空酒瓶,持之攻擊被害人,小芬因此受有左臉2處小擦傷、胸部多處撕裂傷及割傷、左上臂及手肘多處撕裂傷、左大腿一處凹陷傷口等傷害。
梁男辯稱「我是因為與小芬打架才會將她的衣服撕破,她所受左臉2 處小擦傷、左上臂及手肘多處撕裂傷、左大腿一處凹陷傷口等傷害跟我無關,我沒有對她強制性交」。
一審不採信,依乘機性交、傷害等罪將梁男判刑4年8月,他不服上訴,二審認梁乘機性侵被害女被發覺後,竟暴力毆打小芬,顯見惡性重大,不宜輕縱,以梁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