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跨海找伴 發現她「操守不清白」向婚媒求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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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老翁為找人生伴侶度過晚年,透過婚沒介紹大陸籍徐姓女子,兩人2015年10月在大陸登記結婚,但婚後老翁發現妻有過兩段婚姻,雖知道她有一個兒子,但不知生父是誰,她認為妻身世不清白,提起訴訟想撤銷婚姻並向協會要求274萬多元損害賠償,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張找對象設條件並沒限制離婚幾次,即使協會未事先告知也未涉及詐欺,判老翁敗訴。

張姓老翁2014年與協會簽訂媒合契約後,張認識徐姓女子,兩人以電話交往半年後結婚,張婚前知道妻曾有過一段婚姻並育有一子,但後來才知她曾入境過台灣,經調查妻在2012年曾與鄭姓男子有過一個月的短命婚姻,2013年又與吳姓男子結婚隔年離婚,至於兒子的生父是誰妻也不知道。

老翁認為妻交友複雜,不是她理想中身世及品性操守清白端正的女子,他年紀大花費積蓄有高度期待遠渡重洋到大陸找老伴,婚媒本應為人締結良緣,卻未事先告知清楚,反而利用他急找伴的心理騙他,要求婚媒劉姓員工賠償他出國相親花費及贈與妻金飾等74萬元,另要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徐縱然有二段婚姻,但現均已離婚,老翁是想確認妻先前的離婚程序是否完成,劉姓員工提供徐資料時已載明「離婚」「小孩男生1個」等語,並沒有違徐結婚本意,至於送妻的財務應由兩人自行負責。

老翁訴情撤銷婚姻部分,法官認為,老翁當初設定結婚條件為35歲到40歲女性,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均可,並未限制只能離婚1次,因此妻與介紹人不需要刻意隱瞞,妻並未重婚,離婚原因是與前夫個性不合,兒子也非與人通姦所生,老翁自己與徐結婚前也有過2段婚姻,不能以此認定是否為操守清白端正之人,判老翁敗訴,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 2018-08-02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