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軟體上冒充妻子調查通姦 夫遭判刑3月
首頁 > 相關案例 > 抓姦 > 通訊軟體上冒充妻子調查通姦 夫遭判刑3月
| 外遇 | 離婚 | 抓姦 | 醫療相關 | 消費及健康相關 | 婚前調查 | 徵信 | 尋人 | 跟監 | 搜證 | 債務催收 |
| 大陸二奶 | 家暴 | 財經 | 專利權 | 監護權 | 偽造文書 | 商標法 |

林姓男子懷疑妻子與張姓男子通姦,在LINE上假冒妻子身分與張男閒聊,蒐集張男性生活等個人資料,作為控告張男侵害配偶權的證據,因而挨告。林男辯稱,如果不這麼做,永遠無法取得妻子通姦事證,這是行使「不貞蒐證權」,但台北地院認為,林男的目的不符合例外要件,仍依違反個資法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將自己LINE帳號的暱稱改成妻子的名字「陳○○」,將張男加入好友後,在聊天過程取得張男性生活、家庭、職業、聯絡方式、醫療、社會活動等個資,之後對張男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時,將張男個資做為證據提出,因而挨告。

林男否認犯行,辯稱是為了調查妻子婚外情,而且個資都是張男自己講的,他如果不用妻子暱稱,永遠無法取得妻子通姦事證,若跟妻子討論,更不可能會獲得妻子同意。

辯護律師則說,林男行使「不貞蒐證權」,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方式違反張男自由意志,而且目的是為了在民事訴訟中提出,主張自己權利,並未流出,難認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張男財產上利意的意圖。

但法官認為,林男營造妻子與張男重修舊好的假象,誘使張男說出私密資料,不是以誠實及信用方法取得個資,屬違法蒐集;且林男提民事訴訟求償,目的就是為獲取個人財產利益,與個資法但書所指的增進公益、免除當事人生命財產上危險、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等例外情況都無關。

法官指出,林男若要蒐集通姦事證,可透過與妻子平日生活互動、觀察妻子與他人的人際互動等方式進行,卻未循正當途徑處理感情糾紛,違法蒐集個資,嚴重侵害張男及張男女兒的隱私權,故依違反個資法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中時新聞網 2021/03/04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