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上遭下體碰臀 女忍了五次爆氣公然喝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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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吳姓女子2019年11月間搭乘台鐵,遭一名陳姓男子以下體頂住臀部,一開始吳女以為是人潮擁擠,不小心碰到,直到第3次她認為不對勁,告知朋友並在事發時蒐證,到了第5次,她忍不住在車上開罵,並向鐵路警察局提出性騷擾申訴。陳男遭新北市府開罰2萬元罰鍰,他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判陳男敗訴,要罰2萬,可上訴。

吳女指出,她平常搭乘台鐵上班,去年11月間,在樹林往板橋區間時,有名男子用下體碰觸她的臀部,前兩次她都以為是太擠,不小心碰觸,因此忍住。到了第三次,她認為事發的時間地點都差不多,感覺是故意碰到,她先跟朋友傳訊討論,記錄下詳細的時間地點及事發經過。

吳女為了蒐證,在第四、五次又遭到騷擾時,開啟錄影,不過當時畫面不清楚。吳女忍不住,喝斥陳男,陳男說了對不起後就馬上下車。吳女當日下班後報警。

陳男遭新北市府依性騷擾防治法開罰2萬,他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陳男稱新北市府調查有行政瑕疵,又指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代表他沒有性騷擾,要求新北地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

不過,新北地院調查發現,陳男在警詢時說對吳女完全沒印象,但在法庭上又能完整描述吳女搭車及喝斥他的經過,顯然說詞矛盾。對於在案發時間是否搭乘台鐵,陳男先說沒印象,直到看到監視器,才坦承是他。

新北地院指出,檢方給予不起訴處分的理由是吳女未到庭。吳女在疫情前出國,因疫情遲遲無法回國出庭,因此不起訴處分不代表陳男沒有犯罪。

新北地院審酌雙方證詞、性騷擾事件調查紀錄以及監視器畫面,認定陳男確實對吳女性騷擾,因此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 2021-05-25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