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念「小三」交往辛勞承諾給分手費 人夫毀約判給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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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姓女子與已婚童姓男子偷情,卻發現童男疑似還劈腿其他女子,雙方協議分手,童男同意給分手費100萬,給了30萬元後就不給,許女提訴要求履行契約,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童男給錢目的是感念許女多年付出、陪伴及彌補因分手所造成傷害,未違反公序良俗,判決童男給付70萬元。

不過,童男正宮也對許女提出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許女須賠償60萬元。

許女在「履行契約」案中主張,她與童男在2018年間協議分手,童男為感念她在交往期間的辛勞,並彌補童男與其他異性友人過從甚密,甚至同時交往情形,承諾給予100萬分手費。

童男雖予以否認,但法官依對話錄音等證據判定,兩人無非是情意相投,交往多年,因特定因素致無法攜手一生,童男為感念許女多年來對其付出、陪伴,及彌補因分手所造成的傷害,並為照顧許女一段期間生活無虞,才承諾給給予分手費。

法官並認為,童男給錢目的如上所述,許女並非要求童男同居,亦未限制童男不得結婚或與他人發展感情,並未違反公序良俗,雙方分手費契約應為有效。

至於童男正宮提出求償時,許女則辯稱她原本不知道童男已婚,發現後即斷絕關係,但法官調查,許女曾在「履行契約」中說過:「童男從20年前就已經背叛老婆,我是他所交的第四個女人,我說的小五是童男另外交的女人」。

法官據此認定許女早知童男已婚,仍執意交往並赴摩鐵發生性行為,期間長達6、7年之久,侵害童男之妻配偶權,判決賠償60萬元。

自由時報 2021-05-31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