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子明知廖姓男同事與她的周姓女上司是夫妻,卻仍接受廖男追求,多次與廖男出遊約會。周女得知此事,請人跟監蒐證後,怒向劉女提告求償200萬元,劉女雖辯稱以為廖男已離婚,但台北地院不採信,判劉女應賠25萬元,可上訴。
周女主張,她與廖男2015年間結婚,育有1女,2020年2月間發現廖男車子的監視器,錄到廖男與劉女在車內接吻,於是請人蒐證,果然拍到2人一起到海邊約會,牽手共遊士林夜士,還一同到花蓮玩,她無法忍受與廖男協議離婚,廖男也承認外遇,故向劉女求償200萬元。
劉女辯稱,周女與廖男婚姻原本就不融洽,她與廖男同公司工作,長久相處,2020年2月廖男與周女出國遊玩,回國後廖男就開始向她傾吐心事,並聲稱與周女已離婚,開始追求她,她是認為廖男單身才同意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