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35歲音樂家妻索賠500萬元 前資政90歲徐立德勝訴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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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90歲的總統府前資政徐立德,8年前再婚,娶小他35歲的女音樂家陳怡伶,但婚後不到3年即分居,徐隔年以「價值觀差異」等由訴請離婚,一審判徐敗訴,但高等法院認為兩人無回復希望,改判准離,全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中;陳女另案以徐擅自在兩人共有的新北市房屋雇人拆除樓梯等設施,提告要求徐賠償500萬元修復費用,高等法院查出,徐是取得陳女同意後,才施作該工程,今仍判陳女敗訴;還可上訴。

徐立德的元配劉勤生2009年過世,2013年6月徐與當時47歲的陳怡伶結婚,開啟第二春,但徐婚後3年訴請離婚

徐主張,和陳女生活習慣、價值觀不同,2015年搬離和兒子同住,兩人分居;2016年8月,陳女與其父母發生糾紛,陳女多次怪罪他,並主動提離婚,同年12月陳女婚前私事遭她父母披露後,陳女曾自我傷害,以此對他情緒勒索,他已年老,難以承受,陳女也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因此訴請離婚

台北地院認定徐的離婚理由未構成無法維持婚姻的事由,判徐敗訴。上訴後,陳女表達不願離婚,認為兩人雖有爭執,但不嚴重,沒到離婚的地步。

高院認為,兩人分居初期仍有互動,但2016年8月起,陳女認為徐指她處理與父母關係的方式不當,對徐心生怨懟,主動提離婚,甚至嘲諷徐因為無須扶養她而感到歡欣,徐也接受陳女希望離婚的請求,兩人婚姻發生破綻。此外,陳女的婚前私事被披露等情,讓健康狀況不佳的徐不堪驚擾,更無維持婚姻意願,認定雙方均無努力修補婚姻意願,改判准離。最高法院今年2月將全案廢棄發回高院更審中。

陳女另案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徐在2015年間,未徵求她的同意,竟擅自僱人將兩造共同所有的新北市某大樓12、13樓間的螺旋樓梯,安裝電梯和斜坡設施,要求徐支付修復費用500萬元。一審判陳女敗訴,陳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依兩造方通訊紀錄,陳女事先已知悉施作電梯一事,且未曾反對,而且在離婚官司中,陳女也證稱,為了徐居住方便起見,因此同意將螺旋樓梯更換成電梯,因此認定徐是取得陳女同意後,才施作電梯工程,並非無權以電梯設施佔有建物,今仍判陳女敗訴。

自由時報 2021-06-09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