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丈夫200萬卻食言拒離婚 高院認「不當得利」判妻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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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夫妻去年5月間協議離婚,黃答應給妻子150萬元,當妻子得知他向銀行申貸200萬元後,要求「加碼」200萬元才願簽離婚協議書。黃匯款進妻子指定帳戶,她卻拒絕離婚,黃認為「給付目的不達」,提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但一審敗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匯款是希望能順利離婚,目的既然無法達成,改判黃妻吐出200萬元。

黃姓夫妻2010年3月結婚,後來感情不睦,去年5月黃就先書立離婚協議書,並約定給付妻子150萬元。不過黃妻翌月得知丈夫向中信商銀貸得200萬元,用LINE傳訊息說「這兩百(萬元)轉給我」,黃同意,於6月23日把200萬元匯進她指定的國泰世華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黃匯款後,妻子不離婚,兩人的婚姻關係至今存在,黃氣得提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要求妻子還錢。新竹地院審理時,認為黃的舉證不足,且黃妻還指丈夫外遇、200萬元是侵害配偶權的賠償條件;因當時黃妻也提損害賠償訴訟,竹院認為她非無的放矢,判黃敗訴。

黃上訴,高等法院發現去年5月1日黃妻就寫下「我想...這次就離一離吧」、黃姓夫妻去年5月間協議離婚,黃答應給妻子150萬元,當妻子得知他向銀行申貸200萬元後,要求「加碼」200萬元才願簽離婚協議書。黃匯款進妻子指定帳戶,她卻拒絕離婚,黃認為「給付目的不達」,提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但一審敗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匯款是希望能順利離婚,目的既然無法達成,改判黃妻吐出200萬元。

黃姓夫妻2010年3月結婚,後來感情不睦,去年5月黃就先書立離婚協議書,並約定給付妻子150萬元。不過黃妻翌月得知丈夫向中信商銀貸得200萬元,用LINE傳訊息說「這兩百(萬元)轉給我」,黃同意,於6月23日把200萬元匯進她指定的國泰世華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黃匯款後,妻子不離婚,兩人的婚姻關係至今存在,黃氣得提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要求妻子還錢。新竹地院審理時,認為黃的舉證不足,且黃妻還指丈夫外遇、200萬元是侵害配偶權的賠償條件;因當時黃妻也提損害賠償訴訟,竹院認為她非無的放矢,判黃敗訴。

黃上訴,高等法院發現去年5月1日黃妻就寫下「我想...這次就離一離吧」、「原來時間不能改變什麼」,當她得知丈夫貸得200萬元後,又要求這200萬元也要轉給她,並說「step by step ok?」「原來時間不能改變什麼」,當她得知丈夫貸得200萬元後,又要求這200萬元也要轉給她,並說「step by step ok?」

黃妻對丈夫說「很高興我好像做對了」、「就我而言,要讓事情有個好的落幕,我們最後勢必需要一場坦誠的對話」、「?匯錢(是2百,沒有東扣西扣,我有用途)?誠心的對話」,高等法院認定她同意收下200萬元就辦離婚。因黃妻拿到錢後未離婚,高院認為黃預期結果沒達成,雙方既沒離婚,則黃妻拿的200萬元即是不當得利。

雖然黃妻辯稱因去年6月3日發現丈夫外遇陳姓女子,丈夫才給200萬元作賠償,但黃否認,且對話紀錄都沒有提到因丈夫婚外情才要求他賠償。高院認為黃妻的說詞無足採信,廢棄原判決,改判她應還給丈夫200萬元。

高院指出,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受利益人是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是指給付欠缺給付目的,給付欠缺給付目的包括自始欠缺目的(如贈與無效、不成立)、給付目的嗣後消滅(如契約關係消滅)、給付目的不達(如預期婚約成立而為贈與,婚約確定不成立)。

聯合新聞網 2021-09-25 10:05